关于印发《“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

  • 2022-05-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现将《“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12月20日
        附件:
        《“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pdf
        《“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ofd

来源:国家发改委

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获得更多资讯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