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创新医疗器械监管概览

  • 2019-07-15
(原创 2019-07-12 CMDE 中国器审)
        2017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这是继2015年8月《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之后,又一个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为我国药品医疗器械科技创新提供更大支撑,对我国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本文梳理了我国和美国药品监管部门的创新医疗器械监管情况,为我国创新医疗器械监管模式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一、 我国医疗器械创新监管情况
        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4年2月7日制定发布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明确了创新医疗器械的定义、申报流程以及审评审批要求。2018年12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新修订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以下简称《审查程序》),完善了适用情形,细化了申请流程,提升了创新审查的实效性,完善了审查方式和通知形式,并明确对创新医疗器械的许可事项变更优先办理。
        根据《审查程序》,创新医疗器械应符合以下条件: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或者专利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产品主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国内无同类上市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根本性改进,技术上国际领先水平,并且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同时,新修订《审查程序》对专利授权年限、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也有进一步限定。
        创新医疗器械按照《审查程序》上市大体需要经过两个步骤:第一步,境内或境外申请人提出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器审中心”)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本程序中创新医疗器械的定义;第二步,申请人可继续通过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通道提出产品注册申请。从省级到国家药品监管部门,从质量体系核查、注册检验、审评审批各环节,将按照“早期介入、专人负责、科学审批”的原则,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办理,并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
        自2014年创新通道开放以来,截至今年第一季度,器审中心共收到创新产品特别审查申请1135项,审查通过216项。进入审评程序的有78项,占通过项目的36%。创新产品首次审评时间大大减少,较常规产品审评时限最大缩短了近60%,有效推动了创新医疗器械的注册上市进程,促进了创新医疗器械产业发展,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2016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对优先审批的产品符合条件、审评审批流程和监管要求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可以纳入优先审批程序:1.诊断或者治疗罕见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2.诊断或者治疗恶性肿瘤,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3.诊断或者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者治疗手段;4.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5.临床急需,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另外,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应当优先审批的医疗器械也可纳入优先审批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优先审批程序与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途径相比稍有差异——申报产品经过优先审批认定后,可直接转入审评审批,按照接收时间单独排序,优先进行技术审评。
        作为医疗器械产业创新的重要一环,监管部门是促进研发生产和临床应用的连接点。为了充分发挥专业能力,有效整合健康产业优质资源,为产业发展提供积极引导,促进规范、健康的产业发展,以器审中心为代表的监管部门还积极参与到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打造“产、学、研、医、管”的全链条研究项目,既有适用于横向的技术服务平台研究,又有针对某一类产品的纵向专业研究。
        其中,“智能化医疗器械产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开发及应用研究”项目,立足于通过构建基于技术解读和技术指导体系的产业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技术审评专业优势,建立各种服务途径、方式和平台,为产品研发申报创新提供技术、法规层面的全维度指导和服务;“新型医用金属材料标准及其审评科学基础研究”项目,聚焦目前行业发展急需的新型医用金属材料及其植入器械,如新型低模量钛合金、形状记忆合金、可降解镁合金和3D打印金属材料及植入器械等存在的关键共性问题,建立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系列审评指南和评价方法,为产业发展和科学监管提供重要支撑和制度保障。
        除了上述审评审批路径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监管部门还积极研究应对科技创新带来的监管挑战。作为技术审评的前沿阵地,器审中心承接国家药监局的监管科学研究项目,其中包括“医疗器械新材料监管科学研究”项目。该项目将在现有医疗器械评价体系的基础上,针对采用新材料的创新医疗器械建立创新的监管理论、监管体系、监管技术与方法,增强监管措施和决策的科学性,进一步提高我国医疗器械监管的有效性和精准性,实现政府监管与医疗器械创新相互促进、良性互动,为促进我国医疗器械赶超世界乃至领跑世界提供制度保障、技术保障和理论保障。
        医疗器械以临床为导向,临床评价是评价医疗器械风险与受益的重要手段。我国作为国际医疗器械监管机构论坛(IMDRF)中“医疗器械临床评价”项目组的牵头国,正在将我国医疗器械监管经验对标国际,积极吸纳国际协调经验,进一步将其转化为适合我国的监管要求。
        二、 美国医疗器械创新监管情况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从两个方面支持和引导医疗器械创新。一是优化并建立新的医疗器械审评审批途径,加快创新医疗器械进入市场;二是适时制定并发布有助于审评决策的应用工具和战略计划,合理分配监管部门内外资源,推进创新监管科学发展来促进行业创新。
        (一)优化和建立产品审评审批途径
        2013年5月17日,FDA发布了医疗器械上市申请的优先审评(Priority Review)途径。这类产品适用于“治疗或诊断危及生命、不可逆衰竭性疾病或状况”,除此之外还应满足以下至少一个条件:1.器械的突破性技术优于现有技术并带来临床优势;2.尚无批准的可替代治疗或诊断手段;3.器械有突出的、优于现有已批准的产品的临床优势;4.器械的利用度最符合患者的利益。
        授予优先审评的申报产品将会排在审查申请队列的最前面,在上市前审批(PMA)、上市前通告(510k)、分类(De Novo)申请中快速审评。同时,还可能获得额外的审评资源,如小组审评、专家会审评等。
        (二)快速通道途径
        2015年4月13日,FDA启动医疗器械快速通道途径(Expedited Access Pathway),旨在加快治疗或诊断危害生命或不可逆衰老疾病(如慢性或阳性肝炎、心肌梗死、癌症、中风等)医疗器械的上市速度。进入快速通道的产品享有前文中“优先审评途径”的优惠政策,同时,申请人可与FDA下设医疗器械与放射健康中心(CDRH)工作人员讨论制定一份数据开发计划(Data Development Plan),确定申请人需要收集的临床和非临床数据,以及器械研发和上市的时间表,在研发阶段对申请人进行指导。
        (三)人道主义用器械审批途径
        FDA于1990年《医疗器械安全法案》中提出人道主义用器械(Humanitarian Use Device, HUD)的认定条件和豁免审批途径,鼓励企业研发用于治疗或诊断罕见病的医疗器械。该类医疗器械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用于治疗或诊断患病率极低的疾病,该疾病每年在美国的影响人数少于4000人;2.尚无其他已上市器械能够治疗该疾病;3.使用该器械不会给患者带来严重的、不合理的风险;4.可能给患者带来的益处超过疾病或损伤的风险。
        当医疗器械被认定为人道主义用器械后,可申请人道主义用器械豁免(Humanitarian Device Exemption)途径。具体来说,申请人应至少向FDA充分证明使用该器械不会对患者构成重大的不合理风险,同时使用它可能给患者健康带来的益处大于风险,以保护患者利益。
        2016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21世纪治愈法案》(21st Century Cures Act),修订了人道主义用器械的定义,将原有罕见病人数限制从“少于4000人”改为“不多于8000人”。
        三、监管科学发展计划
        FDA于2004年3月首次提出关键通道计划(Critical Path Initiative),鼓励医疗器械在研发、评价和生产过程中的科学创新。2006年,FDA又发布了关键通道机会列表,列出了76个具体的科学机会,有助于解决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监管的科学问题。其中,76个具体内容可以归纳为6个方面:更好的评价工具;提高临床试验效率;生物信息学的利用;转向21世纪的生产方式;研发解决公共健康急需问题的产品;针对特殊风险群体。
        FDA于2011年2月首次提出了医疗器械创新计划(Innovation Initiative)。对新的、具有突破性的医疗器械进行优先审评,计划通过缩减医疗器械的研发、评估和审查时间和成本,使患者能够及时获得安全、突破性医疗器械新产品。上文提到的“快速通道”途径就是创新计划的成果之一。同时,创新计划还寻求提升FDA的监管能力,包括采用多种媒介和工具加深对产品或技术的理解,制定应用指导原则建立“风险-收益”框架,增加审批决定的公开透明等。
        为了提升审评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CDRH从2013年开始制定并发布监管科学优先事项(Regulation Science Priority)。CDRH将监管科学定义为监管服务中的科学。它有助于保障监管决策的可靠性,并通过开发和应用工具、标准和方法,研究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内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和性能的公共卫生的预期影响;监管科学优先事项充当催化剂,以提高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性能和质量,并促进创新的医疗器械进入市场;为机构年度计划和预算提供参考;定期评估注册科学的研究进程,更好地为注册决策服务;发布注册科学优先事项,为外部机构的研究和工作提供指导,并加强合作,使资源利用最大化。

审评四部 闵玥 刘斌 供稿


来源:CM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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