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有了规范

  • 2010-03-02

  3月1日,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开始施行。该《规范》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内容、程序、要求以及监督检查方法等。

  根据《规范》要求,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将承担对医疗废物进行焚烧处理的任务,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则通过书面检查、现场核查以及远程监控等方式,实施对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建立运行参数和污染物排放的监测记录制度,记录包括每批次医疗废物焚烧的种类和重量,排放的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连续自动监测和定期采样监测数据,废气排放中的二恶英数据,周边环境空气及土壤中二恶英、重金属的检测数据,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据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医疗废物指的是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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