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施行

  • 2010-05-07

   中医电子病历有了基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近日正式施行。
  《规范》明确,中医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中医电子病历应使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中医术语的使用要依照相关标准、规范。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

  《规范》明确,中医门(急)诊病历记录以接诊医师录入确认即为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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