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5年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发展前景

  • 2018-03-23
        01有利因素

        (一)政策推动产业发展

        2015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根据融资租赁特点,便利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办理备案”。

        2016年3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作,为各类所有制医疗机构提供分期付款采购大型医疗设备的服务”。

        国务院出台的这两个意见,肯定了融资租赁在各类所有制医疗机构采购大型医疗设备业务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医疗设备生产企业、医疗机构与租赁公司合作,意在推动医疗设备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投资环境不断优化

        2017年上半年,医疗领域也迎来一系列变革。1月初,“十三五”医改规划发布;5月,国务院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进行修改调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管理;6月,科技部制定了《“十三五”医疗器械科技创新专项规划》,其中提出“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医疗器械产业投资基金,优化投融资环境,引导社会资本向医疗器械领域聚集”。密集出台的医疗政策,给市场投资主体带来了更健康的外部环境。

        (三)融资渠道更加多元

        2016年,融资租赁企业融资结构有所优化,融资渠道更加多元,资产支持证券、母公司融资、债券及海外融资等成为银行贷款以外融资租赁公司筹集资金的重要来源,有助于企业降低资金成本,更好地支撑业务发展及盈利增长。

        02不利因素

        (一)公立医院落地融资租赁存争议

        一方面,我国医疗机构的负债结构本就不合理,随着医改深化,公立医院又全面取消药品加成,之后还得有耗材零加成等等。公立医院的收入减少成为突出问题,以湖南某大医院为代表,甚至直接砍掉了几千万的年度医疗设备购置资金。而融资租赁方式是可以有效缓解医疗机构的设备购置资金压力的。

        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本质是一种贷款行为,而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均明确禁止公立医疗机构举债、贷款购置医疗设备。医疗设备的融资租赁,在事实上,也成为了贿赂多发地带。

        (二)市场竞争激烈

        我国医疗器械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基本形成了充分竞争市场,随着贸易全球化的深入,国外医疗器械产品全面参与国内市场的竞争,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竞争主体数量不断增加。相比国际市场,国内市场集中度较低,呈现出企业数量多、单个企业规模偏小、技术水平偏弱、产品竞争同质化等特点。

        (三)可能发生价格战

        融资租赁在医疗器械行业中非常盛行,在医学影像业务和肿瘤设备行业最为集中。因为医疗设备租赁版块的低风险特点,受经济周期影响不大,这些优势会吸引更多新的市场参与者加入该领域,将会导致巨大的价格战和抓住有限优质客户资源毛利低的现象,总体不利于医疗器械租赁领域的发展。

        03市场规模预测

        2014年,我国医疗设备融资租赁额为660亿元;2015年增长为781亿元;2016年,医疗设备融资租赁额达到929亿元,同比增长18.95%。我们预计,2018年中国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市场规模将达到1,286亿元,未来五年(2018-2022)年均复合增长率约为15.92%,2022年中国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市场规模将达到2,322亿元。

图表:中投顾问对2018-2022年中国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市场规模预测

数据来源:中投顾问产业研究中心

医疗机械融资租赁的风险要素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缺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出租医疗器械的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但因为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其与医疗设备供应商、承租人就医疗器械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仍面临三大风险:

        1、融资租赁公司面临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2014年6月1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在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时第一类医疗器械应当进行备案,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早在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意见》表明: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医疗器械属于经营行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2、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的障碍

        (1)因行政处罚产生履行障碍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应当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若其不具有经营医疗器械的资格,将面临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继而可能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法全面履行;出租人将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2)承租人借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扩大自己的权益,恶意解除和撤销合同(从合同的撤销或解除法律规定看看无资格的风险)。

        承租医院主体不适格

        我国医院根据设立主体不同可分为公立医院、民营医院、外资医院;根据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分为盈利性医院和非盈利性医院;根据规模又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还会根据科室的设置分为专科医院和综合性医院等。

        另外还存在承包经营、套用资质、联营等各种非法形式。由此每个医院的资产是否能够设定担保、每个医院的收入规模和盈利模式以及资金使用限制也有不同、另每个医院的治疗的措施也有不同。

        故租赁公司在进行医疗租赁项目时,应当审慎评估与核查承租医院的资质,审慎审查该医院的经营资质、范围、能力、担保措施等,并做出适当的决策和调整机制。

        承租人(即医院)履行合同

        承租医院信用风险:融资租赁公司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来自承租医院,其信用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虚假交易骗取租赁公司资金、套用其他医院资质、提供虚假的医院信息资料的行为。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医院故意骗取融资租赁公司资金进行不正当的行为;

        二是医院在医疗行业、市场环境、自身运营机制等方面的运营管理状况不佳,导致医院无法支付租金。

        承租医院经营不当的风险:医院在使用租赁物和正常运营过程中,运行情况不佳造成医院亏损,无法偿还租金的风险。

        医疗设备供应商履约风险与排除方法

        1、医疗设备供应商未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发货和交货,交付租赁物存在质量瑕疵,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安装、维修服务,导致承租医院遭受损失,影响了租赁公司和承租医院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承租医院拒付租金或退货、撤销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之规定,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要实行注册管理,医疗设备租赁物因此要取得医疗设备器械注册证书,否则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是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经营和使用该医疗器械的,更不用说租赁公司进行融资租赁项目了,而实务中经常出现签订合同时,设备供应商承诺交货时提供该医疗设备的注册证书、证明文件等合法的证明材料,但在履行合同时,承租方和租赁公司与供应商进行多次交涉,均未提供,由此我们不得不怀疑设备供应商提供器械的来源、渠道等形式的合法性。

        3、投放、虚假交易风险。

        租赁物风险

        首先,医疗设备租赁物的选择主要指医疗设备的技术风险,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一般在三到五年,而当今社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新的医疗设备不断涌现,在短短的三到五年之间产品技术更新换代频繁,医疗设备在租赁期间会面临设备老化,技术落后,被淘汰的风险;另外,一些高精尖医疗设备必然面临无形损耗,医疗设备租赁领域受到很大挑战。

        所以租赁公司要审慎选择租赁物,不得选择低值易耗物件、原材料和剩余使用年限低于融资租赁期限的物件,尽量选择具有通用性、保值性的物件作为租赁物。而且,针对易损耗的医疗设备,租赁公司应要求承租医院提供担保,包括物的担保或人的担保。

        其次,租赁物的注册证书、证明文件等材料的交付问题。现代医疗技术飞速发展,许多医疗设备必须从国外进口,因此对于租赁物的合格证明文件及设备随机说明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否则容易存在租赁物价值虚假风险。

        最后,租赁物的权利归属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租赁物的归属问题关系到利益的分配、医疗仪器设备维修、折旧和报废问题,因此融资购置的医疗设备产权应根据合同履行的节点不同,确定归属一方所有,这样可以减少设备管理带来的不便,减少经济纠纷。

        担保无效的法律风险

        (一)以公益为目的的医院的设施不能设立抵押权的风险。

        医疗设备融资租赁项目进行时,租赁公司为了降低承租医院的信用风险,会要求承租医院以其固定资产或保证金的方式提供担保,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以公益为目的的医院大部分是公立医院,其医院的医疗设施不能用于抵押。但实务中一些民营非营利性大型医院,如何界定该类医院是否以公益为目的,成为租赁物担保的难点,这会导致租赁公司的担保目的无法实现。

        (二)因主体混同产生的债务混同而致的保证等担保虚设风险。

        租赁公司与承租医院签订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合同时,为降低风险,租赁公司会要求承租医院提供物保或人保,医院自身固有资产提供担保有限制,于是更多的转向第三方(医院责任人、医院以外的个人或企业)的担保。因此,租赁公司要仔细核查承租医院、担保方及企业高层的股权情况,对这些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租赁实务中经常出现承租医院、担保方及企业高层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前述三方主体很大可能由一个企业控制。这种形式的担保没能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

        另外医疗器械融资租赁常常还会存在政策变化带来的风险,比如税收、汇率、金融政策、采购程序、地方政府债过度等风险是否合法等。作为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该项业务时一定要审慎审查、稳健推行、合理融资、依法完善手续。


来源:中投顾问产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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